人權:
本公司極為重視勞工與商業道德政策推動,透過公司內部同仁手冊之宣導及同仁紀律守則之定期檢測,為保障勞工人權,確信每位員工都應該受到公平的人道對待與尊重,並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提供申訴管道,以維護女性同仁權益。

遵守當地相關法規與國際標準:
本公司遵守當地相關法規,且支持並尊重國際相關勞動人權規範,包含國際勞工組織三方原則宣言、OECD多國企業指導綱領、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全球盟約」、電子工業行 為準則。

勞動權益:
每位公司員工與公司之勞動契約訂定皆符合當地相關法規。

無強迫勞動:
聘僱關係成立時皆依法簽訂書面之勞動契約,契約載明聘僱關係乃基於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建立,不得強迫勞動,及無非法販賣人口並反對奴役制度。

童工:
本公司不得任用未滿16歲之童工,任何可能造成僱用童工的行為皆不被允許。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危險性或可能危害健康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

工作時間:
週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除非是緊急或異常情況,一週的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在內不應超過 60 小時。每週七天應當允許工人至少休息一天。

薪資與福利:
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應符合所有適用的相關工資的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加班時間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依據勞基法規定,員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正常的每小時工資水準。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

人道待遇:
不得殘暴和不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虐待、體罰、精神或身體壓迫或口頭辱罵;也包括威脅要進行任何此類行為。

反歧視:
本公司禁止工作場所有任何有形或無形的性騷擾及歧視行為,明訂不會以種族、性別、年齡、婚姻狀態、政治立場或宗教信仰作為員工任用、考核及升職的標準,並同樣與遵從前述原則的廠商合作。當員工有進行宗教活動場地之需求,公司將協助員工做適當的安排。

結社自由:
員工與管理層之間公開直接的溝通是解決工作場所問題和薪酬問題的最有效方法。本公司尊重員工權利,包括自由結社、參加勞資座談會、推派勞資代表。

職涯發展:
優質人才是本公司競爭力之基石,而全方位的人才發展與培育是提升人力素質的關鍵。本公司依員工之執掌、職級量身規劃每位員工於職涯發展中所需之訓練課程,提供員工全方位的教育訓練,如:新進人員、專業技術能力、主管管理才能、一般員工工作管理、語文培訓等課程,以提供所有員工一個能持續學習成長的工作環境。

安全與衛生:
本公司及所有同仁應善盡各級人員的安衛責任,發揮影響力,共同消除危害因子,預防事故發生以保障勞工之安全與健康。本公司應維持管理系統之運作,除符合法規要求外,在職業 安全、緊急應變、職業傷害與疾病、工業衛生、體力要求高的工作、機器防護、公共衛生、食物和宿舍 等方面需符合電子工業行為準則(EICC)之標準。

保護:
本公司及所有同仁應善盡各級人員的環保責任,善用與回收能源與資源、強化源頭減廢及污染預防,以保護環境生態。本公司應維持管理系統之運作,除符合法規要求外,在環境許 可和報告、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有害物質、廢水及固體廢棄物、空氣排放、產品含量控制等方面需符合電子工業行為準則(EICC)之標準。

員工福利:

  1. 介紹、久任獎金
  2. 三節禮金或禮品
  3. 慶生活動、生日禮金
  4. 生育、住院、開刀、婚喪喜慶補助、急難救助金
  5. 員工旅遊
  6. 尾牙競賽、摸彩活動
  7. 員工餐廳
  8. 員工制服、工作鞋、無塵衣
  9. 員工停車場
  10.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
  11. 自動販賣機
  12. 特約商店優惠
  13. 員工身心講座
  14. 員工哺乳室
  15. 特約托兒中心



獎勵制度:

  1. 環境津貼
  2. 提案改善獎勵
  3. 品質提升獎勵
  4. 5S評比獎金、禮品
  5. 年度全勤將金
  6. 模範勞工選拔
  7. 年終獎金
  8. 各類訓練全額補助



員工保障:

  1. 勞工保險
  2. 全民健保
  3. 勞退新制
  4. 員工免費團體保險
  5. 員工退休制度

    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生活,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訂定員工退休金辦法,每月依法按員工薪資總額提撥2%退休準備金存入台灣銀行之專戶。94年7月1日起採行新制退休辦法,依員工薪資總額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之專戶;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自願提繳率至員工薪資中每月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專戶。
    勞工退休金條件如下:

    自請退休:
    (1)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 工作25年以上者。
    (3)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
    (1) 年滿65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 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退休金給與標準:
    (1)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依前款規定加給20%。
    (3) 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4) 所謂「工作年資」,依勞基法第57條、第84 條之2規定,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之工作年資則分別依適用勞基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算資遣費、退休金。

    退休金給付:
    本公司應給付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日起三十內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