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09年11月13日
上櫃公司:佳總 (5355)
主 旨:補充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辦理國內現金增資或私募普通股擇一或二者以上搭配,以辦理現金增資事宜(補充說明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之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98/11/13
2.私募資金來源: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對象募集,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得於一年內分次發行。
3.私募股數:以不超過50,000仟股
4.每股面額:每股壹拾元
5.私募總金額:以不超過5億元
6.私募價格: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之8成,前述價格訂定方式係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應屬合理。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決定之。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產生影響,將於次年度股東常會時,依本年度營業結果由股東評估並討論應否減資彌補虧損。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公司因擴廠計劃、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爰有資金需求,但因考量目前全球經濟情勢動盪,金融體系授信保守,且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除礙於時效,亦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再則,考量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會辦理,提高公司籌資效率,故本次私募確有其必要性。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案與現金增資案合計以不超過50,000仟股,
並依98年股東臨時會決議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