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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7/16 發言時間  17:12:28
發言人  陳冠民 發言人職稱  協理 發言人電話  03-3667382#7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個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經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7/07/16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7/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遭新北地檢署
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曾繼立先生及董事李茂堂先生
分別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四年;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四年。
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新臺幣捌拾萬元整。
6.處理過程:略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係屬董事個人行為,相關罰則及
公庫繳款均由董事自行負責,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一切正常,不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